爭議事實:
原告:經濟觀察報社;
被告:杭州核新軟件技術有限公司。
經濟觀察報社主辦的《經濟觀察報》刊登了作者萬某的以下5篇文章:2011年8月1日的《上海鋼貿圈信貸秘鏈》,2011年5月30日的《產能釋放遭遇需求下降光伏產業景氣周期下行》,2011年5月30日的《光伏產品兩年首跌業內預警將持續半年》,2011年4月11日的《二度重組華域汽車上汽整體上市在即》,2011年4月11日的《加重非鋼領域寶鋼提速資產重組》。杭州核新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主辦的同花順金融服務網(www.10jqka.com.cn)轉載了萬某的《上海鋼貿圈信貸秘鏈》等以上5篇文章。同時,標注了來源:經濟觀察報。經比對,同花順金融服務網所轉載的與經濟觀察報社主張權利的涉案作品除標題等個別文字外,基本一致。
萬某自2007年9月3日起,一直不間斷在經濟觀察報社工作,雙方勞動關系仍在繼續。2008年12月15日,經濟觀察報社與作者萬某簽訂了《職務作品版權事宜協議書》,約定萬某在經濟觀察報社工作期間創作的、發表在《經濟觀察報》或經濟觀察網(www.eeo.com.cn)上的所有作品均為職務作品。萬某創作的職務作品,其享有署名權,作品的其他權利(不限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轉載等)由經濟觀察報社享有。
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同花順金融服務網在未經原告許可且未支付轉載費用的情況下,侵權轉載了《經濟觀察報》刊載的文章433篇,其中5篇為記者萬某的職務作品。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將非法轉載的5篇文章立即從“同花順金融服務網”上刪除并向原告支付賠償金2400元。杭州市濱江區人民于2012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杭州核新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刪除“同花順金融服務網”(www.10jqka.com.cn)上的涉案侵權作品。
二、被告杭州核新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觀察報社經濟損失人民幣2400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3350元,共計5750元。
判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十二)項: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